如何办理护照变更手续

1.申请延期
持照人在护照有效期期满前6个月之内,可申请延期,无须提交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如有效期不够外国签证期限的)可持有关签证证明提前申请延期。超过有效期的护照为失效护照,不办理延期手续。

2.申请换发、补发
护照因己延期两次即将期满,或者签证页用完不能再延长有效期限,或者被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换发新护照,无须提交证明材料。护照遗失的,在取得护照遗失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并登报声明护照作废后,可申请补发新护照,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变更出境事由
公安机关颁发护照时都附发出境登记卡,该卡的出境事由分别填写“定居”、“短期出境”和“旅游”。除“定居”和“旅游”(指组团出国旅游)外,其他出境事由统一填写“短期出境”。 持 “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除获团体旅游签证的,须凭前往国的团体旅游签证换领出境卡,其他人无须换发出境登记卡即可出境。 持“短期出境”事由出境登记卡,获得长期定居签证的,凭前往国的长期定居签证及本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同意的证明,办理换发“定居”事由出境登记卡。

4.变更前往国
领取护照后首次出境前变更前往国的,凭前往国的入境签证换发出境登记卡,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未获得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要求变更前往国的,须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者,除己在国外居留的中国公民申请护照延期、换发或补发手续可在驻外使、领馆办理外,其他手续均由持照人向户口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 (省直单位管辖人员向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